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有关通知指出,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专项许可。
药店须符合三要求
根据通知,试点实行自愿申请原则。药店申请成为试点单位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并同时满足三项要求: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现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范围、要求和程序等,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纳入日常监管,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实施经营条件现场核查,严格审核许可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具备经营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准许可。此外,对因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被追究责任的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检索名录。上述人员中除依法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外,其他人员申请从事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从严审查,不符合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批准。
应当设置专柜销售
此外,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实行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设置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但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进行管理。其中在销售环节,要求药店专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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